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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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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本条主要限制不允许同一律所的律师,接受本所其他律师已经终止委托案件的后续代理事宜。

2、同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本条款主要规定的是律师义务,也就是说在接受委托前,应该提出回避,但是当事人执意委托,那么律师应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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