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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 :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 客观要件 :

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 的行为。

4. 主观要件 :

由过失构成,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处罚如下:

当行为导致 死亡1人以上 ,或者 重伤3人以上 ,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等情况时,可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当行为导致 情节特别严重 ,如 死亡多人 ,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等情况时,可判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有所区别。工作失误可能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等原因导致的,而玩忽职守罪则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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